关于规范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实性证明的通知
各企业:
近期,我国多省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帮助企业减免违约责任、共渡难关,我会提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实性证明服务。
企业需提交材料:
(1)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证明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注:疫情影响期间的确定,起始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疫情期间出证的,截至日期为出证当日。疫情结束后出证的,以疫情实际截至日期为准。)
联系人:袁莉莉 电话:13813661889
特此通知。
常州市贸促会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