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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疫情期间我市外贸企业需警惕客户目的港弃货风险
发布日期:2020-06-18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我会接连接到多家我市出口企业的咨询电话,反映如何应对国外客户目的港不提货的情况,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墨西哥、巴西、孟加拉、土耳其和埃及等。国外客户弃货的理由五花八门,或是运输公司的原因延误了交货期,或是本国货币贬值严重,或是货物在港口耽搁较长时间产生了高额滞港费,也有客户不讲信誉故意杀价的,还有因为客户纯粹是没钱不提货的,总之,各种情况都有,不一而足。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旦出现国外客户目的港弃货,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一是如果安排退运,运费贵且疫情期间航线也不稳定,并且由于非质量问题退运,中国海关将会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收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

二是由于国外疫情蔓延,此时在国外另寻买家十分困难,如果产品为客户定制,规格特殊或印有客户LOGO,则更难转卖;            

三是存在无法结汇风险。大部分出口企业在外贸过程中都是采用30%TT或者收取部分预付款的方式,有的甚至是OA赊销,客户在收到货后的多少天内再付款,一旦客户弃货,将会出现钱货两失的风险;  

四是如果放任货物在目的港不管,客户也不提货,到时候产生的高额滞港费等费用是否需要出口企业承担也存疑。

应对举措和建议:

一直以来,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都是应重于事后的纠纷解决,然而部分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在此,我们友情提示广大出口企业,要切实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目前国外疫情形势尚未好转,国际经济严重衰退的情况下更要注重保护自身利益,做好贸易风险的评估。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是不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大客户还是小客户,都需要稳妥审慎交易。不能因对客户的过度信任而增加自身的风险,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买家,行业巨头,也可能会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突发信用风险,出现破产等;

二是国际贸易合同订立应规范,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体实务中,企业经常用订单和形式发票来代替合同,但订单和形式发票往往过于简略,相关风险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缺失;

三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尽量采用信用证、100%TT或者TT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或者客户破产时货款还未收回,导致损失扩大;

        四是在风险发生后,要及时寻求专业渠道解决,比如贸促会、涉外律师等,听取建议,及时止损。

常州贸促会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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