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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供应链 巧获原产资格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案例简介

常州某客车制造公司主要从事客车底盘研发、制造、整车进出口业务,因澳大利亚客户与公司订购一批客车,客户要求客车底盘必须使用指定进口品牌,并提出于出口时提供中国与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于是该公司业务员向我会工作人员咨询办理手续,并按规定提交产品原材料信息,希望申请中澳优惠原产地证书。

二、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提交备案的原材料信息,该批次生产的客车(HS:87021091)使用了客户指定品牌的底盘(HS:87060030),进口国为瑞典,因产品使用了含进口成分的原材料,需先查询中国-澳大利亚协定下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所适用的规则。经查,该产品适用的规则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5%。根据备案HS编码,发现税则号4位已发生改变,满足品目改变要求,再按中澳自贸协定区城价值成分运算公式,核算出产品区域价值成分RVC为38.8%,低于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45%的要求,因而不能同时满足特定原产地适用的规则,无法申请中澳优惠原产地证书。

贸促会工作人员向企业给出建议,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累积规则,从中国国内供应商采购的原产材料,以及在中国境内使用澳大利亚原产材料进行生产,均可视为使用中国原产材料。因此,企业一方面可寻找国内供应链替代从瑞典进口的客车底盘,另一方面,可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客车底盘,满足协定累积规则,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最终,该企业通过调整供应链的方式,将瑞典进口的客车底盘改为国内采购,即使用中国原产的原材料生产,满足了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判定标准要求,中澳自贸协定给予该产品零关税待遇,可为企业节省货值5%的关税。

三、案例提示

建议产品出口澳大利亚的外贸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应和进口商充分沟通,尽可能考虑在我国购买或者从澳大利亚本国购买原产材料,这样即可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5%及以上的要求,进而符合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规则。对于贸易双方,不但可享受到关税优惠带来的红利,还能降低生产和出口成本,有利于促进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共赢。

常州市贸促会全面落实自贸协定 (FTA)项下各成员国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确保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使产品更容易获得协定项下的原产资格,及时享受自贸协定政策红利,促进企业积极开拓相关国际市场,拓展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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