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常州某家电企业生产的灶具出口到东盟国家,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材料,企业无法判定该灶具是否可以申请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
二、案例分析
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进口原材料,企业需提供该原材料的进口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报关单以及产品生产明细单等作为判定产品是否满足中国原产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资料核算出灶具的生产明细单如下图所示:
灶具(HS 73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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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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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HS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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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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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占产品FOB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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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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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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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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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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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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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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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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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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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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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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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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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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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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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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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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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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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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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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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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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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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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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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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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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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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对于73章的产品应采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品目改变),分析上图得知,美国和德国的原材料HS编码(品目)为7321,产品灶具HS编码(品目)同为7321,因此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品目改变)。
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微小含量规则(De Minimis)规定,允许区域产品中含有一小部分非原产材料,且不影响产品的原产地资格,但前提是要求采用税则归类改变的货物在不满足规则时,方可使用微小含量规则作为补充,判定条件为:(1)50至63章以外的货物,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的10%;(2)50至63章的货物,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的10%。
根据图示,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为5.66%,未超过货物FOB价的10%,符合规定章节的要求,因此该灶具在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时,可以使用微小含量规则作为补充,最终判定该灶具满足中国原产。
三、案例提示
在产品含有进口原材料且判定规则为唯一的税则归类改变时,如果不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先在相应的自贸协定中确认是否可以使用微小含量规则作为补充,其次核算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进口原材料的价值或重量占比,最后根据各个章节对微小含量阈值的规定判定产品是否满足中国原产。微小含量规则是对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有效的补充,充分利用此规则可为货物提供更多出口享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