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逐步提高。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当事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市场影响大等特点,这使调解不仅在纠纷化解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优势,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出台了《知识产权争议调解规则》,这对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商事调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重要成果。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某专利权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州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常州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基于诉调对接机制,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派给常州市贸促会进行诉前调解。
接到案件后,调解员仔细地研究了案件材料,了解同类型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并通过对以往相似案件进行筛选比对。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和线上调解室等多种方式积极联系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协商和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打消双方对调解的种种顾虑,经过一个多月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应对措施及建议】
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多数是解决知识产权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商业利益的平衡问题,而传统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长、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双输的局面,企业普遍期待一种高效、友好、一揽子解决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其快速实现利益平衡,达到双赢,知识产权调解则实现了这种期待。
一是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一般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更强、新问题更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很难形成预判。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其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二是调解为“竞争转合作”提供基础。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基于行业和市场的复杂性,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利益是多元的,诉求是多样化的、多层次的,存在在对抗和合作中获取长远利益的可能。
三是调解可使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最佳社会效果。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能避免案件判决之后的上诉、申诉等程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又能以合理方式及时促进知识财产的利用,最终实现知识财产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近日,常州市贸促会获批中国贸促会设立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国际商会常州调解中心(简称常州调解中心),常州调解中心成立之前,常州贸促会一直是以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常州办事处在开展调解工作,16年来,本着以和为贵的宗旨,为众多中外企业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三年疫情期间更是发挥了线上调解灵活便捷的优势,成为中外纠纷当事人的重要选择,此次常州调解办事处升格为常州调解中心,将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共用一套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为化解涉外商事纠纷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