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标志着目前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如何高效判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成为进出口企业享惠的关键,通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均可被认定为RCEP项下原产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
(一)WO标准
在RCEP某一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物,一般为农、林、牧、渔、矿产品等初级产品,适用“WO”标准。例如,由悬挂我国国旗并在我国注册的船只在公海捕获的金枪鱼在我国加工船上加工后出口到日本,出口金枪鱼就是中国完全原产,即可适用“WO”标准。
(二)PE标准
在RCEP某一成员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包含在任一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则适用“PE”标准。需注意的是,有两种方式可确定产品是否为完全生产产品,其一是生产产品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均为同一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其二是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过程均在该成员国境内完成。由此可见,PE标准适用于产业链具有一定纵深的产品,这类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一个或多个中间品,所有投入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均为原产材料,整个生产加工过程均在同一个成员国完成。
(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在RCEP某一成员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的货物,分别适用“CTC”、“RVC”或者“CR”标准。企业在申请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可通过系统提示的标准栏选择相应的判定标准。例如,常州武进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出口一款名为Fully-automatic machines的全自动洗衣机,税则号8450.1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CTSH or RVC40。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零部件国别如下表:
根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洗衣机税则号对应的产品特定规则为“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标准均可获得原产资格。经分析,占比3.6%的德国进口轻触开关是非原产材料。依据RCEP的累积规则,协定内成员国进口的零部件都可算作原产材料,来自于日本、韩国的零部件可算作原产材料,通过计算得出区域价值成分为96.4%,大于40%,因此可判定该产品符合中国原产。上述产品既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也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原产地标准栏可选择使用“CTC ACU ”或者“RVC ACU”。
RCEP协定全面实施以来,各成员国间进一步放宽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准入,推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逐步统一,促进域内经济要素加快自由流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更加紧密。进出口企业应熟练掌握和使用RCEP 原产地标准判定规则,尤其是灵活运用原产地累积规则,通过先采购中间产品降低进口成本,再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外销RCEP成员国市场,享受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关税“双减让”,深度参与RCEP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